為了保護美國方面的衛生、福利及安全,美國移民法禁止向某些申請人簽發簽證。必須拒絕簽證者舉例如下:
- 患有某些影響公眾健康的傳染病者,如肺結核等;
- 患有危險的身體或精神疾病者;
- 有毒癮者;
- 犯有嚴重刑事罪行者,包括牽涉道德淪喪、毒品走私、賣淫及介紹賣淫等罪行;
- 恐怖份子、破壞份子、獨裁政黨成員及前納粹戰犯;
- 在美國可能需要公共援助者;
- 用欺詐或其他非法手段進入美國或幫助他人進入美國者;或
- 無資格成為美國公民者。
假如可能涉及上述提到的限制,則應向領事館官員遞交有關事實的陳述書,領事館官員將告訴申請人法律會否提供某種形式的幫助,例如豁免不符合資格人士。
注意:申請人需要在正式申請時就簽證申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宣誓或申明,並提供證明文件,證實符合資格申請簽證。這些陳述和文件將經過仔細的考證。申請人應該明白,蓄意歪曲事實或與簽證申請有關的其他欺騙行為,均可能導致申請人被永久性禁止進入美國,已經進入美國者,則可能被遞解出境。
更新: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