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解答


更換綠卡

否,申請重發 LPR 卡(綠卡)只能當你身在美國時,以合法居民身份向 USCIS 呈交 I-90 表格

如果你的永久居民綠卡已過期,及離開美國未超過364日而亦沒有有效的回美證,請在開放時間星期二下午2時至4時,親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地址:中環花園道26號)。如果你在開放時間以外需要緊急幫助,請使用簽證查詢表格電郵給我們。


遺失∕遺留綠卡

首先,你需要向當地警方報告你遺失了綠卡。如果你離開美國未超過364日而亦沒有有效的回美證,你可親往领事館申請旅行證明。有關旅行證明的資料,請參閱申請旅行證明

I-131A 費用只會在美國政府有錯誤的情況下退款。 如果申請人隨後確定不需要綠卡居民的旅行證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不會處理退款。 有關更多信息,請與相關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外地辦事處聯絡。

綠卡居民可以提供以下至少其中一項來代替旅行證明以入境美國:

  1. 過期的十年有效期的綠卡;或
  2. 過期的二年有效期的永久居民卡,但持有顯示綠卡身分已被延期的 I-797 通知書;或
  3. 美國政府的派令(軍職或文職),顯示綠卡持有人因公務停留在美國境外。

請先查詢航空公司再填寫 I-131A 申請表和繳交費用。


打指模

不提供。居住在香港或澳門的人士,辦理USCIS 事務(例如回美證)需要打指模,可選擇出席在美國的生物特徵約見,或聯絡USCIS(英文)。


維持永久居民身份

如果你計劃離開美國超過十二個月,你應在離開前申請回美證。你須要在離開美國前向 USCIS 呈交 I-131 表格(旅行證件/回美證申請書),回美證通常有效兩年及顯示你是短暫外訪回來。當入境美國,你要在口岸出示回美證。

如果在離開美國前沒有申請回美證及在海外超過十二個月,你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有可能已過期。你可能需要重新經歷整個移民簽證程序。參閱回美居民簽證(SB1)。

只能在美國的 USCIS 遞交 I-131 表格


更改地址

 

資料更新﹕2022年4月1日